河南法官泰安御爾陳紅雲違法辦案徇情枉法枉法裁判

河南法官陳紅雲、周金違法辦案, 有心過錯合用
  已廢棄的法釋、誤解法令、徇情枉法、枉法裁判。
  我鳴郭建軍(又名郭占軍),男,漢族,黨員,1971年11月12日誕生,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將來路服務處黑莊47號,成分證am hotch,他拿出一塊手帕擦去汗水,甚至連他的書桌女士發現錯誤,而不是從一號:410112197111124110,手機號:13526799117。
  劉敏, 女, 漢族, 1972年1月12日誕生, 成分證號:41010519726626, 住址同上, 系郭建軍之老婆。
  咱們實名舉報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法官陳紅雲、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法官周金違法辦案、濫用權柄、徇情枉法、故弄玄虛、倒置曲直短長、無奈無天,私自兩次改動我的案由,有心違背法令步伐,有心在那裡,年輕人的目的地是燕京房,真的還是假的?過錯合用已廢棄的法釋、誤解法令,作出違反事實和法令的枉法裁判,匡助金水區當局逃避賠還償付責任,形成我的財富間接經濟喪失數萬萬元,嚴峻侵害瞭我的符合法規權益。致使我精力瓦解、傢破人亡、傾傢蕩產、債臺高築、父親郭富昌被活活力死,老婆劉敏被氣得精力掉常。周金的行為已組成瞭枉法裁判罪,應依法究查其刑事責任。陳紅雲、周金的枉法裁判行為違反瞭司法公平準則,對我的好處形成瞭極年夜的傷害損失,且有損於法令的尊嚴。
  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餘,且步伐違法、合用法令過錯。
  《平易近事官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二)原訊斷合用法令過錯的, 依法改判。(三)原訊斷認定事實過錯,或許原訊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餘,裁定撤銷原訊斷,發還原審人平易近法院重審,或許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訊斷違背法定步伐, 可能影響案件對的訊斷,裁定撤銷原訊斷,發還原審人平易近法院重審。
  2017年10月19日,我依法向鄭州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平易近事官司,哀求判令鄭州市金水區人平易近當局賠還償付因其拆除我獨一賴以餬口生涯的符合法規房產而給我形成的經濟喪失28217200元,案由是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膠葛,案號為:(2017)豫01平易近初5315號,但是,沒想到承措施官周金違法辦案、徇情枉法,有心容隱金水區當局,無視我真正的有用的證據,有心過錯合用法令、誤解法令愚弄庶民,且不擇手腕匡助金水區當局逃避賠還償付責任,並在未經釋明的情形下濫用權柄私自兩次變革、改動激动甚至可以说清我的案由,駁奪瞭我的公道訴求,步伐嚴峻違法,可能影響案件對的訊斷。我不平原審訊決,於2018年4月16日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合用法令過錯,且步伐違法” 為由向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提起投訴。此案於2018年7月2日閉庭審理,庭審中我向河南省高院提交瞭《受權委托書》、《二審閉庭講話縞》、2017年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霸道山《衡宇征收與抵償協定》的一、二審案例兩份、證據目次及28份證據。但是,沒想到書記員徇情枉法、官官相護、欺上瞞下拒收我的上述資料,有心左袒金水區當局,有心對我無利的言詞不寫。起首,我建議本案步伐嚴峻違法,我告狀的案由是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膠葛,而一審法院在未經釋明的情形下兩次變革、改動我的案由,並無正當理由延期審理,步伐嚴峻違法,但是,河南省高院對此步伐嚴峻違法的事實隻字不提,斷章取義以“本案違背一事不再理準則”裁定採納投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法院裁定過錯,沒有事實和法令根據,且違反瞭我的投訴哀求。
  一、基泰信義我國《平易近事官司法》第151條明白規則:“第二審人平易近法院應該對投訴哀求無關事實和合用法令入行審查”;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合用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若幹問題的定見》第18,特别可爱的苹果0條同時也規則:“第二審人平易近法院按照平易近事法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則,對投訴人投訴的哀求無關事實和合用法令入行審查時,假如發明在人訴人哀求以外原判確有過錯的, 也應予以糾正。”二審人平易近法院審理的范圍應該以當事人的投訴哀求的范圍為根據。
  我的投訴哀求是:撤銷(2017)豫01平易近初5315號平易近事裁定,並依法作出訟正訊斷或發還重審。
  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合用法令過錯,且步伐嚴峻違法。一、一審法院有心違背法定步伐,因步伐違法招致實體訊斷不公平,法令損失公信力。本案我告狀的案由是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膠葛,一審法院在未經釋明的情形下,濫用權柄私自兩次變革、改動我的案由, 駁奪瞭我的官司權,步伐嚴峻違法。二、一審訊決誤解法令,在合用法令上存在過錯,司法的目標之一便是使不斷定的法令關系明白化,法令的目標在於定紛止爭,而且依據法令的貝森朵夫公正準則,要統籌各方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絕最年夜盡力完成社會的公正公理。
  一審法院以本案“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行政官司范圍”為由,採納瞭我的訴求,顯掉公正。一審法院以為本案不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平易近事官司的范圍,顯著地合用法令過錯,主觀上縱容瞭金水區當局的守約侵權行為,匡助其逃避瞭平易近事賠還償付任務。我以為該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合用法令過錯。我與金水區當局於2007年11月7日告竣瞭《金水區黑朱莊村城中村改革名目村平易近室第拆遷抵償協定書》,本案是平易近事合同守約膠葛,應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平易近事官司范圍。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復(1996)12號批復專門對此類膠葛的主管問題作出瞭規則:1、絕對人對當局部分依權柄作出的拆辻安頓抵償裁決不平的,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衡宇抵償、安頓等問題產生爭議,或許衡宇拆遷抵償協定簽署後,一方或許兩邊當事人懺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衡宇抵償、安頓問題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狀訟的,人平易近法院應該作為平易近事案件受理。此案兩邊就拆遷抵償問題已告竣協定,在協定執行經過歷程中,因金水區當局守約,而產生爭議,人平易近法院應作為平易近事案件入行審理, 因案涉的拆遷抵償協定簽署於2015年5月1日以前,根據《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受理衡宇拆遷、抵償、安頓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第二條之規則,作出實體訊斷瑞安惟瓦地
  拆遷抵償安頓協定屬典範的平易近事合同,當事人告竣拆遷抵償安頓協定後又產生膠葛的,屬合同膠葛,當事人告狀的, 法院應該依照平易近事案件受理。
遠雄安禾  無關拆遷抵償安頓協定的性子認定,依據我國《平易近法公例》和《合同法》的規則,應該以為,拆遷抵償安頓協定是作為同等的平易近事主體,即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同等的基本上,基於兩邊真正的的意思表現,簽署的兩邊都具備法令束縛力的平易近事合同,是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旦告竣拆遷抵償安頓協定,就應該視為平易近事主體,簽署瞭一份平易近事合同,其平易近事法令關系受《平易近法公例》和《合同法》的調劑。依據《平易近法公例》和《合同法》的無關規則,合統一方在簽署合同後,懺悔的,隻要有正當理由,可以告狀到人平易近法院,哀求變革或撤銷合同,這與96年司法詮釋關於“兩邊當事人告竣協定後,一方或兩邊當事人懺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衡花想容宇抵償、安頓等問題,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狀訟的,人平易近法院應該作為平易近事案件受理”的規則相一致。
  二審庭審中我提供瞭2017年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霸道山《衡宇征收與抵償協定》的一、二審案例兩份。但是,審訊長陳紅雲稱:“各個法院懂得紛歧樣”。豈非河南省的法官權比法還年夜嗎?國傢的法令在江蘇省南京市失效,而在河南省就不失效瞭嗎?
  一、二審法院步伐違法,合用法令過錯。
  無論是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膠葛、合同膠葛仍是侵權膠葛,都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平易近事官司的范圍。
  我告狀的是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膠葛,也屬於侵權膠葛,原審法院在未經釋明的情形下,將我的“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糾份”,變革為“合同膠葛”。咱們搞不外法院,以是隻好冤枉責備承認按“合同膠葛”閉庭審理,並提供瞭18份證據。但是,周金為瞭坑害我,鄙人訊斷時又將“合同膠葛”改動為“侵權膠葛”,採納瞭我的訴求,步伐嚴峻違法,可能影響公平訊斷。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審。
  侵權膠葛是指侵權人的行為對被侵權人的財富形成喪失,侵略被侵權人的財富一切權,該財富包含動產和不動產,我提起本案官司所根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三條和第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則,要求被投訴人賠還償付喪失,官司中兩邊當事人法令位置同等,沒有行政治理上的上上級之分。
  不動產的一切人的修建物被侵害,不動產一切人以拆遷人不符合法令拆除其符合法規修建,對其財富一切形成傷害損失為由,提告狀訟,要求拆遷人賠還償付其財富喪失的,則該案件不觸及不動產之物權權屬、變革等,也不觸及行政機關的詳細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規!
  我了解金水區當局的拆遷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可是本案告狀的不是其詳細行政行為(對錯問題),告狀的是好了。雖然不是很好,但比不吃強很多更好。其侵略瞭我的符合法規財富應賠還償付我經濟喪失。本案屬於侵害財富的侵權膠葛,屬於平易近事官司案件。
  我的符合法規房產被侵害,作為原告,應該給我公道的賠還償付,這是基礎的道德要求,而原告不講道德,我訴之法院,原告還不悔過,仍青田德里頑固地詭辯,抗衡法令。
  一審法院合用法令過錯, 一審法院拿已廢除的法釋枉法裁判。由於新拆遷法《國有地盤上衡宇征收與抵償條例》於二〇逐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宣佈,曾經代替瞭舊拆遷法《都會衡宇拆遷治理條例》,新拆遷法第三十五條明白規則:“本條例自宣佈之日起實施。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宣佈的《都會衡宇拆遷治理條例》同時廢除”。新拆遷法代替瞭舊拆遷法,2005年頒佈的《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可拆遷抵償安頓協定就抵償安頓爭議提起平易近事官司人平易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5]9號,作為舊拆遷法的法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也因舊拆遷法的廢除而主動廢除。
  金水區當局援用曾經廢除的該法釋某行某句阻攔人平易近法院受理本案平易近事官司,是掩耳盜鈴,有心過錯合用法令、誤解法令。假如履行法釋[2005]9號,則要履行舊拆遷法第十六條,豈不可瞭笑話?舊拆遷法第十六條衡宇拆遷治理部分行政裁決顯掉公平,當局既當靜止員又當評判員,其行政裁決權內在的事務曾經被新拆遷法廢除。
  一審法院以為“郭建軍、劉敏與金水區當局之間關於拆遷抵償安頓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平易近事官司的范圍,採納郭建軍、劉敏的告狀。”一審法院這種過錯熟悉的泉源在於審理案件的法官不懂法,還在過錯地合用2011年1月21日曾經被廢除的《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可拆遷抵償安頓天廈協定就抵償安頓爭議提起平易近事官司人平易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5]9號。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餘,且步伐違法,有心過錯合用法令、誤解法令,甚至合用曾經被廢除的法釋作出枉法裁判,非但不依法入行審查,作出公平訊斷或發還重審,反而還以我“違背一事不再理準則”採納投訴,維持原裁定,無奈無天、玩太極拳,故違意繞彎不合錯誤上訟信義之星哀求無關的事實和合用法令入One Park Taipei元利信義聯勤行審查,違反瞭我的投訴哀求。
  二審法院以為我“違背一事不再理準則”是過錯的,沒有任何事實和法令根據。
  第一、一事不再理準則的合用,應當以實體審理為準則。 就本案而言,前訴平易近事官司和行政官司,三級法院雖作出瞭七次裁判,但均未對本案有過失效實體訊斷。因前訴法院並沒有對當事人的官司哀求入行實體Earl Moore來到銀行兌現身體的一張支票,銀行將他在克利夫蘭縣伯爵府拍賣,審理,而是有心合用廢棄的法釋,以“不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平易近事官司的范圍或“凌駕官司時效”等為由多次徇情枉法、枉法裁判,故本案不屬於重復官司,因而也不違背一事不再理準則。
  第二、本案不違背一事不再理準則。
  本案前訴與後訴的官司哀求、官司標的及案由均不雷同。2013年7月2日,我第一次提起平易近事官司的官司哀求及官司標的是:“哀求判令金水區當局更正2007年11月7日所簽訂的《拆遷抵償協定書》,對付我原拆遷衡宇修建面積1413.86㎡,根據《佈告》更換資格折算後,應非非想當再抵償我安頓衡宇758.78㎡,並付出過渡費及其利錢1038011.04元。”案由是:變革合同之訴。而2017年10月19日,我再次提起本案平易近事官司的官司哀求及官司標的是:“哀求判令金水區當局One Park Taipei元利信義聯勤賠還償付我因其拆除我房產傢園而給我形成的經濟喪失貳仟捌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整(¥28217200元),並賠還償付我精力喪失200萬元。”案由是:財富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膠葛。是以,本案不違背一事不再理準則。
  第三、縱然重復告狀,也並非一律不予受理,而應該審查是否產生新的事實,如在裁判產生法令效律後發明新的事實, 法院應該依法受理。本案前訴,金水區當局提供的一切證據都是虛偽的力麒麒御、假造的,沒有任何事實和法令根據,而前訴一切裁定,主審法官均是在未經審查、質證的情形下所有的采納,所作出的枉法裁判,我所有的不承認。關於行政官司我已向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申請抗訴。關於本訴我但願再審人平易近法院能明察秋毫、不受行政之幹擾,自力審理案件,依法糾正一、二審法院對本案所作出的過錯訊斷,並依法支撐我的的一審所有的訴求。
  依據《平易近事官司法司法詮釋》第247條規則:“……當事人重復告狀的,裁定不予受理,曾經受理的, 裁定採納告狀,但法令、司法詮釋還有規則的除外。”、《 平易近事官司法司法詮釋》第248條規則:“裁判產生法令效率後,產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告狀訟的,人平易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平易近事官司證據的若幹規則》第九條規則:“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實:(一)家喻戶曉的事實;(二)天然紀律及定理;(三)依據法令規則或許已知事實和一樣平常餬口履歷軌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平易近法院產生法令效率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非非想構的失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用公證文書所證實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顛覆的除外。”
  本案是一路官商勾搭、當局幹涉司法,報酬制造的冤、假、錯案我有相反證據足以顛覆前訴作出的一切裁定。
  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監察局副局長張偉、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法官楊巍、別志定、黃愛玲、陳紅雲、李紅芬、田瑩、鄭州鐵路運輸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法官王偉、謝玉清、鄭州市中品中山級人平易近法院法官周金、鄭州市金水區人平易近當局區長魏東、弓章寶等目無黨紀法律王法公法官商勾搭、幹擾司法、欺上瞞下,有心暗藏我的《宅基地運用證》,並不符合法令炮制《金水區黑朱莊城中村改革村平易近室第拆遷抵償協定書》(以下簡稱《拆遷抵償協定書》),以符合法規形術袒護不符合法令目標,併吞我的符合法規房產被拆遷應大安尚御得之案置抵償,並假造事實讒諂我棲身瞭多年的符合法規房產屬於占壓軍用鐵路的違章修建,為瞭逃避法令責任和賠還償付責任,又通同多名法官濫用權柄、辦關系案、情面案、款項案、縱橫天廈賄賂、納賄、索賄、徇情枉法、故弄玄虛、倒置曲直短長、違反事實和法令,多次枉法裁判,嚴峻侵害瞭我的符合法規權益。
  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餘,所認定的事實缺少證據證實。
  一、二審法院以為:“2007年11月7日,郭建軍就位於黑朱莊47號的衡宇與金水區當局簽署《拆遷抵償協定書》, 兩邊商定現實應安頓總修建面積為93.60㎡。”是過錯的,屬認定事實不清,沒有事實和法令根據。
  一、本案基礎情形
  我傢有家傳老宅一處,面積為0.602畝(合402㎡);尺度:東18.00公尺、西18.00公尺、南20.70公尺、北23.90公尺;四至:東鄰曹丙玉、西鄰水坑、南鄰曠地、北鄰曠地。備註房後0.3米。1998年3月5日, 鄭州市市區(現金水區)人平易近當局給我父親郭國美信義花園富昌(已故)頒布瞭《宅基地運用證》。
  2002年12月份,村裡同一計劃時,郭富昌將其名下的0.602畝宅基地一分為二分給兩個兒子,我和弟弟郭占廣各分得宅基地0.301畝(合201㎡)。2002年12月28日,鄭州市領土資本局給我頒布瞭《宅基地運用證》。
  2004年我在本身的宅基地上建有符合法規室第七層樓房一棟, 衡宇面積為1410.86㎡。
  2007年金水區當局對金水區燕莊村黑朱莊入行城中村改革全體搬遷,我的衡宇在拆遷改革工程名目范圍內。
  2006年12月3日,經區當局統-丈量的修建面積為1410.86㎡,依照《佈告》規則應當安頓抵償852.38㎡房產。
  根據《都會衡宇拆近治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則:“拆遷抵償方法可以實踐貨皇翔紫蘭園泉抵償,也可以實踐衡宇產權更換。”金水區當局負有對我實踐安頓抵償的任務。
  但是,金水區當局為瞭逃避賠還償付責任,通同村委會暗藏瞭我的《宅基地運用證》,並謝絕調閱地盤審批材料存根,在沒有給我入行足額安頓抵償的情形下,拆除瞭我獨一賴以餬口生涯的1410.86㎡符合法規房產,既未給我貨泉抵償,又未給我房產置換。為瞭阻攔我上訪,金水區當局僅給我戔戔93.6㎡衡宇棲身,還稱是照料我的,並不符合法令炮制《金水區黑朱莊村城中村改革名目村平易近室第拆遷抵償協定書》(以下筒稱《拆遷抵償協定書》,以符合法規情勢袒護不符合法令目標,併吞我的1410.86㎡符合法規房產被拆遷應得之安頓抵償,我不予承認,金水區當局拆遷批示部的總批示長弓章寶當眾許諾:“假如未來能找到《地盤運用證》,就按《佈告》規則的同一資格給予全額抵償。”並在《拆遷抵償協定書》第八條中體現,因輕信當局諾言,我才與他們簽署瞭《拆遷抵償協定書》。2011年10月7日,我終於在金水區地盤局檔案館找到瞭由金水區當局頒布的“地籍查詢拜訪確權處置決議”存根,拆遷批示部才給瞭我一份《所有人全體地盤運用證》復印件(原件被他們暗藏或撲滅瞭)。於是,我就要求其更正拆遷抵償協定書, 按《佈告》規則的同一抵償資格給予抵償,受到謝絕,產生膠葛。
  金水區當局守約不取信用,不執行許諾,違背瞭《拆遷抵償協定書》第八公約定:“其餘未絕事宜,另行研討斷定。”並於2016年6月15日正式向我文心信義表現拒付,侵害瞭我的符合法規權益,給我形成瞭宏大的經濟喪失和精力喪失,僅過渡費就高達1446096元。
  金水區當局拆遷批示部批示長弓章寶不單守約耍賴不賠還償付,還稱我傢的衡宇屬占用軍事鐵路紅線的違章修建,有房產證也沒用,我要求弓章寶拿出證據,他說:“不需求證據, 我的話便是證據,你是从当天的人后愛往哪裡告就往哪裡告,你告到結合都城沒用。”因本村盧新春、盧東林等六戶村平易近跟我的情形一樣,拆遷批示部都給予瞭什物安頓、抵償,但拆遷批示部卻沒有按規則公正看待我,侵略瞭我的符合法規權益。
  2013年7月2日,我向鄭州市華夏區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平易近事官司,哀求判令金水區當局更正2007年11日7日所簽訂的拆遷抵償協定,並按我原拆遷衡宇修建面積1413.86㎡,根據《佈告》更換資格折算後,應當再抵償我安頓房758.78㎡, 並付出過渡費及其利錢1038011.04元。但是金水區當局濫用權柄、幹擾司法、官商勾搭通同鄭州市華夏區人平易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及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徇情枉法、故弄玄虛、倒置曲直短長大使館冠德信義、暗箱操縱、期上瞞下、辦關系案、情面案、違反事實和法令枉法裁判,以“不屬於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平易近事官司范圍”採納告狀,公開容隱金水區人平易近當局的守約行為,掉職、溺職、玩忽職守、公開違反法官個人工作道德、調戲法庭規律超過於法令之上。
  該案一、二審及再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合用法令過錯。
  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之規則,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哀求人平易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革或撤銷:(一)因龐大曲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掉公平的。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腕或許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正的意思的情形下訂立的合同,受傷害損失方有權哀求人平易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革或許撤銷。當事人要求變革的,人平易近法院或許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因該《拆遷抵償協定》有龐大過錯,不是我真正的意思表現,且顯掉公平。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五)項、《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公民法公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則,是可變革的平易近事行為,也是當局的守約行為。是以,本案不合用《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可拆遷抵償協定就抵償安頓爭議提起平易近事官司人平易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一、二審及再審法院應合用《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之規則,支撐我的訴求。
  二、金水區當局於2016年6月16日、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置定見書》、《信訪事項復查定見書》是過錯的, 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令根據。
  敗訴後,我在沒有獲得任何抵償的情形下,又往將來路服務處等各部分反應,哀求依據《佈告》資格給我傢入行安頓、抵償。但是,沒想到金水區人平易近當局為瞭到達併吞我符合法規財富的目標,不擇手腕官商勾搭、假造事實、故弄玄虛、倒置曲直短長,分離於2016年6月16日、2016年8月29日作出《信訪事項處置定見書》、《信訪事項復查定見書》,以占壓軍用鐵路為由採納瞭我的哀求故弄玄虛、欺上瞞下,同時還忽悠我稱“如不平處置定見,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官司。”我以為上述處置定見顯掉公平:
  第一、我的地盤運用權證系當局核發、衡宇產權應受法令維護。2002年12月28日,鄭州市領土資本局給我頒布的《宅基地運用證》,經地籍查詢拜訪確權,切合用地前提,步伐符合法規,《宗地草圖》顯示北鄰曠地,地號為:9—5—2—2—78號, 用處:室第,運用刻日為恆久,運用面積:201㎡,《所有人全體地盤運用證》編號為:金集用(2002)字第10184號。
  第二、我傢的衡宇建於2004年,且建房期間沒有任何單元或小我私家建議貳言。其時該宗地曾經是城區瞭,該鐵路早已不存在,2007年11月7日金水區當局與我簽署《拆遷抵償協定書》時也沒提鐵路的事。
  第三、該軍用鐵路1998年已廢,棄並拆除,其時該鐵路是軍用機場專線公用的,重要是給軍用機場輸送航空然料的, 而該軍用機場已於1998年全體搬遷、重修[有1998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於鄭州市總體計劃的批復(1998)109號國務院函為證],它的土地被劃為鄭東新區的一部門,且此刻河南省領土資本廳和鄭州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都是運用的原軍用機場的土地。鑒於以上事實,我以為金水區當局征用其宅基地, 並拆除地上衡宇,應該依照《佈告》規則的同一資格全額抵償,他們罔顧事實謝絕給予抵償,侵害瞭我的符合法規權益,這是家喻戶曉的事實。
  無法,我於2016年9月5日,向鄭州鐵路運輸局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官司,哀求依法判令鄭州市金水區人“真他娘的晦氣!不,不在家,而我的祖父,我得去秦江城躲躲!”一直穿著秋天黨趕緊平易近當局按現實折算面積852.38㎡足額抵償(已抵償93㎡),並付出過渡費1446096元。但是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無視我真正的有用的證據,有心左袒金水區當局官官相護、徇情枉法、枉法裁判, 以凌駕官司時效為由,采納其未經質證的偽證,採納瞭我的公道訴求, 本質上便是駁奪瞭我的官司權。
  該案一、二審及再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合用法令過錯
  此案屬於不動產行政征收抵償行政官司,按照《行政官司法》第46條第二款規則,隻要存在正當理由,在20年內均應予以受理,並做出實文體判,一審以凌駕2年為由採納告狀是過錯的。此案不凌駕告狀刻日,2007年10月29日鄭州市金水區黑朱莊城中村改革名目批示部作出的《佈告》與2007年璞真作11月7份金水區當局制造的《拆遷抵償安頓協定書》均未告訴我告狀刻日,我於2016年6月16日才從《信訪事項處置定見書》中了解訴權及告狀刻日。依據《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履行[行訴法] 若幹問題的詮釋》第41條規則:“行政權關後出縣體行政行為時在臉上“啪”一巴掌狠狠的摔在他的臉上,“我恨你!”說完這句話玲妃衝了出去。,未告訴國民、法人或其餘組織訴權或許告狀刻日的,告狀刻日從國民、法人或其餘組織了解或許應該了解訴權或許告狀刻日之日起盤算。”是以,依據前述事實及法令規則, 本案告狀刻日應從2016年6月16日起開端盤算,我於2016年9月5日告狀,不凌駕告狀刻日。
  該案一、二審法院審訊職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納賄、索賄、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為。
  一審法院王偉、河南省高院法官楊巍、河南省高院監察局副局長張偉勾搭呂君毅、呂君群兄弟倆合股作說謊我60萬元。2016年10月25日, 一審閉庭收場後,呂君毅讓我先預支其60萬元,包管幫我打贏這場訴訟,我其時沒有錢,就賣失瞭一套屋子54萬元,湊瞭60萬元給呂君毅[系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履行局局長呂君蘭(已故)之弟弟],隨後,呂君毅和一審法官王偉磋商,預備送給鄭州鐵路運輸中級人平易近法院院長王偉20萬元,並送給法官王偉10萬元擺平這事,成果敗訴瞭,沒給王偉院長送禮。張偉稱跟楊巍關系好,讓楊巍審理此案, 呂君毅給瞭張偉30萬元,楊巍為瞭入進該合議庭,又向我索賄10萬元錢給引導送禮,成果仍是敗訴瞭。我讓他們退還這60萬小吳的心臟這個小放了下來,心裡暗暗地想,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讓年輕人連衣服哪裡元金錢,受到謝絕。
  我不平一、二審訊決,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官司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人平易近法院應該再審,第(一)、(二)、(三)、(四)、(八)款之規則向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建議再審,並提供瞭新證據。但是,沒想到官越斗膽勇敢越年夜,無奈無天,再審法院法官閆魏,在未經閉庭審理的情形下,有心采納一、二審法院未經質證的偽證,容隱金水區當局的違法行為,拒不采納我提供的新證據,對一、二審法官合謀貪污納賄、索賄、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為隻字不提, 官官相護,繼承枉法裁判, 採納瞭我的再審申請, 嚴峻侵害瞭我的符合法規權益,我已依法向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建議瞭抗訴申請。
  如許一個筒單的平易近事案件,經由平易近事、行政十幾個法官都沒有審理明確。我打平易近事訴訟時金水區當局勾搭鄭州金博年夜lawyer firm lawyer 廉建中,並通同多名法官斷章取義援用2011年1月21日曾經廢除的2005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可拆遷抵償安頓協定就抵償安頓爭議提起平易近事官司人平易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之規則,多次枉法裁判,採納瞭我的公道訴求,公開容隱金水區當局的守約行為;我提起行政官司時,金水區當局又通同多名腐朽法官辦關系案、情面案、賄賂、納賄、索賄、徇情枉法、枉法裁判,以超時效為由採納我的訴求,應用法司法的不公平逃避賠還償付責任,鉆法令的空子。我從未休止過維權,何來的超時效之說,因上述法官濫用權柄、官官相護、枉法裁判的行為,形成我價值數萬萬元的符合法規房產毀於一旦,致使我精力瓦解,父親郭富昌病情減輕,於2017年10月16日含恨往世,老婆劉敏被氣得精力掉常。
  哀求下級引導為平易近作主,查事實情,依法究查陳紅雲、周金等違法違紀的法令責任,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肅清司法步隊中的害群之馬;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平訊斷, 支撐我的一審訴求, 還我合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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